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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招生简章

  • 所属专业:法学
  • 授课方式:集中班
  • 学费:20000
  • 学制:3年
  • 招生状态:正在招生
  • 上课地点:北京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公司企业、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务部门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能;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一、报考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包括本科就读学校认可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将于6-7月本科毕业的“专接本”“专升本”“3+2”类的全日制学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条件为:修完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两篇以上(含)论文。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5、非应届在读研究生(含单证专业学位硕士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就读院校同意,并在录取时先办理原就读院校的退学手续。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攻读两个以上(含)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学历不能报考。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6、大学学习专业为非法学专业,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的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能报考。


二、考试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阶段。

(一)初试

1、初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初试具体地点由报考点安排。

2、初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满分100分)、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满分150分)、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满分150分),均为笔试。

初试科目均为全国统考(或联考)科目,请参考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二)复试

1、复试内容为应用统计基础。

2、实行差额复试。

3、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4、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三、录取

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工作业绩、思想政治表现等,择优录取。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非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北师大,户口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迁入北师大,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户口均不迁入北师大,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考生需自行处理与工作或学习单位因考试录取而产生的所有问题。如果因此造成不能复试或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任何时候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学制及培养

1、以全日制方式学习,学制三年。

2、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75学分,其中必修课32学分;选修课21学分;实践必修环节及学位论文共计22学分。

3、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采用多种形式,强化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4、采用必修课统一授课与分方向选修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共分为政府法治方向、民商事法方向、经济法方向、国际法方向、反贪污贿赂法治实务方向、刑事法律实务方向。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外聘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

5、学位论文的撰写。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在导师组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选题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研究报告等。

6、学位授予。学生在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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