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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边防检查工作中加强防护意识的必要性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时间:2017-12-26

论文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出入国境人员的数量近年节节攀升。由于认知和文明程度上的差距,在边防检查工作中总会发生一些因为种种原因针对边防一线检查员执法工作的纠纷、事件。正视这些问题,强化培养检查员的执法观念、法律修养,修建法律的 “防护墻”,加强防护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检查员合法权力不受无端侵害,维护好国家主权的尊严和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论文关键词 边防 检查员 防护意识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出入国境人员的数量近年节节攀升,这本来是非常好的事情,既开拓了国民的眼界,又增进了中外民间的往来及互相了解,提高国家的影响力。但是,人多的地方事情就多,对于一些发生在边防检查执法现场的针对检查员的轻微违法行为,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一旦把握不好尺度,过于退让迁就就会适得其反,对国家的正面形象产生恶劣影响。同时,此类事件确信并不仅仅发生在国外,也并不仅仅限于国人。因此,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发生在我们边防检查工作现场的此类事件,怎样做好说服教育以及文明执法,正确解决处理问题,不去激化矛盾,才是更为必要地考量。


以事例说明,就在2014年12月15日的《考试吧时报》上刊载,一对中国游客大闹从曼谷飞往南京的一个航班,无理取闹、恶语相向以及向空乘泼热水,影响恶劣,造成航班返航,并被泰国警方处罚,在回国后仍不思悔改。同一版上,该报还列举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类似事例,意味着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孤立的。实际上,从笔者的调研结果统计,在我国边防检查工作的现场,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但在和谐的大环境面前,只要不是太过“激烈”,不得不处理,一般都会维护“以服务为中心”的大局,以笑脸面对责难罢了。但对于从事边防检查工作以及研究的人来说,正视这些事件带来的沖击,思考对策,维护边防检查干警的执法地位和尊严,无疑要比仅仅维持表面的“相安无事”更为重要,这是笔者此文的宗旨所在。


一、明确自身身份定位,强化执法者意识

边防检查工作本身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依据法律严格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和尊严,理应不受任何形式的亵渎。每个具体执行这项任务的检查员按理说都应该非常明确这一点,但实际上不少边防检查站在这个方面的系统性教育不够,干部培训不足,难以出成效。另外,普遍的情况是,检查员个人的防护性意识不强,总认为出入境人员天生就该畏惧执法者,应该主动地遵守秩序,不做违法的事情。可实际上虽然国民的收入提高得很快,但很多人的文明程度和素质上并没有同步提升,甚而缺失多多。很多出入境人员未必能清醒地认识到检查员是执法者,而是被我们反复的宣传迷惑,对检查员的身份产生错觉,甚至有出入境人员狂言“你们不就是一群服务员幺!”可以想象这些人在检查现场的真实表现,只是看他是否心存不满,有没有胆量闹事罢了!对于此类问题,个人感觉,与其依靠公民的素质表现,绝对不如依靠法律的强制更加有效。依靠法律办事是文明行为,并不是处心积虑打击某些人,并不是暴力执法,而只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稳定工作局面,维护合理的出入境秩序,方便各国公民往来,维护国家对外形象的必然举措。笔者认为这才应该是现有方针真正想要达到的目标!


从具体事例的借鑒来看,无独有偶,同样是考试吧时报的刊载,报导了曾经在美国一个航班由于旅客只是用言语辱骂了空乘几句就被警方带下飞机进行处罚,而且不能接着搭乘这班飞机回国的事例,感觉深受触动。在这里不是要强调美方执法的兇悍,而是欣赏他们在这方面处理问题所带来的经验。深入分析一下,当我们的国家着重在边防检查工作中高调宣传“以服务为中心”时,这种执法服务其实着重的是面向众多守法出入境的各国公民的,为这一绝大部分人员提供出入国境的便利,这是根本!而并不是为了迁就个别无理取闹、以及撒泼谩骂、甚至动手的违法分子,两者之间有着分明的界限!对于出入境人员,守法则可以自由地穿行于国境线,违法则必然受到相应的惩处。每一个检查员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所赋予的检查权限时,容不得个人的情绪发挥,容不得毫无原则的退缩、忍让!每一个检查员都是明确的执法者,这个身份毋庸置疑!每一次对个体的检查工作都是整个国家执法工作的一部分,每个检查员的形象、尊严都是国家形象和尊严的必然构成之一。因此,强化执法者意识,摒弃“服务员”的思维错觉,是很多边防检查站应该重视和必上的一课,更是每个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检查员必须强化的个人素质。


二、单位建立培训机制,普及现有法律中的有力条文,完善“处突”方案,提高防护意识,保护检查员合法权利

(一)做好相关法律条文的培训工作

2013年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多少能够直接引用来保护自己的条文,即使在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能用的法条普遍威慑力不足。如:“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那幺“妨碍”了该怎幺办?并不明确。“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準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等等。执行角度上很多一线同志认为上报审批、制作文书费时费力,被处置方不少人还不在乎,感觉得不偿失。所以,在一线同志的操作中,出现了分化,有的就是反复做工作,“小事化了”;有的虽然想处理解决问题,但法条掌握不扎实,案卷制作困难;还有的业务不熟,不知自我保护,只是被动忍受,不一而足。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来说,边防检查执法者,除了人民警察就是武装警察,套用起来也是恰当的。例如“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等等。同样可以成为边防检查工作的执法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内容在原施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完善。这部法律对边防检查员的保护就非常明确了,核心保护条款有:“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掌握了相关法律,就有了强力的保障。从实际操作上来讲,由于边防检查执法者来源的多样性,笔者始终认为,群策群力建立简化执法程序的模板,建立精英操作的样板,以点带面抓好对一线检查员业务能力、执法能力的复杂问题简单化培训,锻炼绝大部分人的执法能力,尤其是加强他们保护自身权益,防止不法侵害的强烈意识,其意义对国家、对个人应该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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