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创办于1962年,时名为“外国留学生高等预备学校”;1964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定名为“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凝聚了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形成了完备的汉语国际教育体系,在中国语言文学和外国语言文学领域有着显著优势和重要影响。进入21世纪,北京语言大学立足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致力于世界一流语言大学建设。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培养人才,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简称为北语;
英文全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为BLCU或BEIYU;
法文全称为l’Université des Langues et Cultures de Pékin;
西班牙文全称为La Universidad de Lengua y Cultura de Beijing;
俄文全称为Пекин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языка и культуры;
阿拉伯文全称为جامعةاللغاتوالثقافةببكين。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同意,自主设立和调整办学场所。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或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审议,依法经审批机关审批后实施。